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80—1号 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路南(北小庄)。 法定代表人李林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强,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4元,减半收取5,532元,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