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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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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甲、苏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717号 原告许某某,男。 被告王某甲,女。 被告苏某,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苏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2013)安民初字第00717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甲,女。

被告苏某,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苏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苏某、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