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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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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833号 原告许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原、被告私下经人调解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

(2013)安初字第00833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原、被告私下经人调解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