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薛保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男。 被告任洪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生与被告任洪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洪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保生撤回对被告任洪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