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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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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保生与任洪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薛保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男。 被告任洪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生与被告任洪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洪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保生的申请符合

(2013)安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薛保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男。

被告任洪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生与被告任洪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洪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保生撤回对被告任洪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