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496号 原告郝宗玉,男。 被告杨改花,女。 被告郝艳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宗玉与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宗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宗玉撤回对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