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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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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宗玉与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496号 原告郝宗玉,男。 被告杨改花,女。 被告郝艳斌,男。 被告郝艳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宗玉与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的

(2013)安民初字第00496号

原告郝宗玉,男。

被告杨改花,女。

被告郝艳斌,男。

被告艳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宗玉与被告杨改花、郝艳斌艳丽民间借贷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宗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宗玉撤回对被告杨改花、郝艳斌、郝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