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霍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韩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