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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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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霍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

(2012)安吕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霍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韩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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