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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闫某甲,男。 被告闫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于2012年9月27日以需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以需庭下和解为由

(2012)安吕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闫某甲,男。

被告闫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于2012年9月27日以需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以需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甲撤回对被告闫某乙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