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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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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幸福河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79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 被告唐山市幸福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79号

原告安阳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

被告唐山市幸福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尹学存,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幸福河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幸福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