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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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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素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79号 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福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润岩涛,委托代理人润岩涛,男,1976年5月18日生。 被告白素芳,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79号

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福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润岩涛,委托代理人润岩涛,男,1976年5月18日生。

告白素芳,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争俭,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素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素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素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