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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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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林诉方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何晓林,男,194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方小飞,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林诉被告方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林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何晓林,男,194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方小飞,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林诉被告方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林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晓林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