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何晓林,男,194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方小飞,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林诉被告方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林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晓林撤回对被告方小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