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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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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茂雨、王静静诉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何茂雨,男,198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王静静,女,198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幢1单元22层东北E号。 法定代表人荣飞。 被告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何茂雨,男,198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王静静,女,198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幢1单元22层东北E号。

法定代表人荣飞。

被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谊苑小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宝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雨、王静静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茂雨、王静静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茂雨、王静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茂雨、王静静撤回对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茂雨、王静静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