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何茂雨,男,198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王静静,女,198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幢1单元22层东北E号。 法定代表人荣飞。 被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谊苑小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宝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雨、王静静诉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茂雨、王静静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茂雨、王静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茂雨、王静静撤回对被告河南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茂雨、王静静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