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492号 原告任靳才,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闫海平,男,1976年6月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西路(建行西20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靳才诉闫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靳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闫海平所有的豫EHH418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董继婷自愿用其所有的豫EDD821号小型轿车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靳才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董继婷所有的豫EDD821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买卖及抵押; 二、查封被告闫海平所有的豫EHH418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买卖及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