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于志勇,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付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力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勇诉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勇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志勇撤回对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志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净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