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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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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305号 原告孟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生。 被告燕某某,男,1977年7月23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305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生。

被告燕某某,男,1977年7月23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