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贾俊飞诉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名益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贾俊飞,男,1966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贾俊飞,男,1966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琳,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素睿、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飞诉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名益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俊飞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俊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俊飞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贾俊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