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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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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永晶诉被告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50号 原告曹永晶,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耿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晶诉被告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永晶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50号

原告曹永晶,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晶诉被告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永晶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保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晶撤回对被告耿保民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