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50号 原告曹永晶,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晶诉被告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永晶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保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晶撤回对被告耿保民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