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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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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素芳诉被告胡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张素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芳诉被告胡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张素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芳被告胡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张素芳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