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52号 被告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芳诉被告胡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对被告胡俊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张素芳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