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87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郭素萍,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