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84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 被告淄博长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四角方村。 法定代表人邹波,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长固经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