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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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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振涛诉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924号 原告徐振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涛诉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924号

原告徐振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涛诉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涛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振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振涛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徐振涛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