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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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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72-1号 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李村。 法定代表人佟秀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智奇,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72-1号

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李村。

法定代表人佟秀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智奇,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玲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金楼,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51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新乡市三阳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代理审判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