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文民二初字第182-1号
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长 杜文君
审判员 薛 蓉
审判员 刘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