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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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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诉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文民二初字第182-1号 原告李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住安阳市东环城路73号。 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文民二初字第182-1号

原告李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住安阳市东环城路73号。

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长  杜文君

审判员  薛 蓉

审判员  刘亚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