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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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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阳与张运成、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039号 原告陈向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运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劲松,男,1966年10

(2013)安民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向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运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劲松,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与被告张运成、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陈向阳负担。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