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63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组织机构代码:87247373-7。 负责人王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庆、刘彦军,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2196-6。 法定代表人陈立千,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与被告河南万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撤回对被告河南万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军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