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商春岭与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商春岭,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国庆,男,44岁,农民。 被告郭金喜,男,43岁,农民。 被告郭新华,男,35岁,农民。 被告施和平,男,50岁,农民。 被告施喜平,男47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春岭与被告

(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商春岭,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庆,男,44岁,农民。

被告郭金喜,男,43岁,农民。

被告郭新华,男,35岁,农民。

被告施和平,男,50岁,农民。

被告施喜平,男47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春岭与被告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春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春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商春岭负担。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