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商春岭,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金喜,男,43岁,农民。 被告郭新华,男,35岁,农民。 被告施和平,男,50岁,农民。 被告施喜平,男47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春岭与被告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春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春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商春岭负担。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