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柏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田某,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耿某某,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