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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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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天池村委会与安阳市宏达钢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627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天池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文,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庆,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天池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阳市宏达

(2013)安民初字第00627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天池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文,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庆,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天池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到期后,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耿新平

审 判 员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军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