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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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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邮区中心局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汤延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顺利、中华联合财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036号 原告天津邮区中心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路富裕广场4号楼门302号。组织代码K0030268-8。 代表人庄文俊,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机场

(2013)安民初字第02036号

原告天津邮区中心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路富裕广场4号楼门302号。组织代码K0030268-8。

代表人庄文俊,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机场路万合集团十楼办公室。组织代码:79844361-9。

法定代表人韩亚军,公司经理。身份号码:130402196903091814。

委托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延刚,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凤海,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组织代码:5781539-0。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顺利,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组织代码79844742-5。

代表人王冠军,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16层。组织代码:66770697-6。

代表人,翟志,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住所

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环南路6号。

代表人胡永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会燕,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邮区中心局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汤延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张顺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保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小飞、华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宜、被告汤延刚委托代理人郭凤海、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亮、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飞、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会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顺利、民安财保河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天津邮区中心局职工程寿强驾驶津AJ2160号邮政车跑行天津至郑州邮路,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90公里加600米东半幅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津AJ2160号邮政车受损严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安阳大队作出第2013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冀FE7940冀F8S00挂号车辆驾驶人张建杰负车辆损失的次要责任、冀DF0141冀DLK05挂号车辆驾驶人冯爱峰负车辆损失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津AJ2160车辆与冀F89128冀A36F8挂号车辆尾部及冀E93098冀EZ218挂号车辆尾部进行了撞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6887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600元、施救费2880元、停车费3000元、交通费1790元共计人民币79140元。综上,要求依法判令中国人寿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民安财保河北分公司、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华源公司、汤延刚、张顺利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源公司辩称,2010年7月30日,被告汤延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戊车,登记在我处,同日提车。根据《物权法》规定及公安部机动车确认所有权的复函规定,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手段,并非所有权转移依据,从2010年7月30日起该车的所有权归汤延刚,由其控制该车,我公司也没有从中获利,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汤延刚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不应赔偿交通费。本次事故属特大交通事故,应先赔偿人损再赔偿财产损失。

被告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5万元的第三责任险,赔付时应预留其他车损和人损。评估费、停车费、交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张顺利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辩称同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

被告民安财保河北分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的限额内赔付,但应预留其他车辆的份额,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10时40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公路490公里加600米东半幅处,戚文井驾驶的庚车(以下车辆编号均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肇事车辆编号)与张建杰驾驶的所有人为被告张顺利的己车追尾相撞,造成庚车驾驶人戚文井和乘车人李正林两人挤压在自己的车内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安阳大队责任认定:戚文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建杰无责任。此事故发生后甲车乘车人韩建永、己车乘车人田永、辛车驾驶人尚新广、未车乘车人张向阳、冀EB5397冀E1J52挂车(该车未发生事故)乘车人苏文喜先后营救庚车受伤人员戚文井、李正林时,10时50分冯爱锋驾驶的所有人为被告汤延刚的戊车撞上已经发生事故的庚车左后尾部,在庚车驾驶室左侧参与救人的韩建永、尚新广、田永、苏文喜、张向阳四散躲避,戊车接着与辛车驾驶室右侧刮擦后撞上程寿强驾驶的丙车(该案受害车辆)尾部和被告王香贞驾驶的丁车尾部,推着丙车撞到许超驾驶的甲车尾部和赵军辉驾驶的乙车左侧,并将在路面人员赵福洪挤压在丙车和甲车中间,致使路面救人的尚新广被压在丙车的右后轮下,在路面上救人的韩建永被戊车撞到丁车的后轮下及将路面救人的张向阳压到戊车左后轮的中轮下,造成赵福洪、韩建永、张向阳三人死亡和尚新广、冯爱锋受伤及六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庚车车上的货物(香烟)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安阳大队认定:冯爱锋驾驶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戊车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建杰驾车在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示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程寿强无责任。2010年7月30日被告汤延刚与邯郸交通运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汤延刚以汽车消费向银行借款226000元的方式购买戊车,由邯郸交通运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有偿(保证金为9040元)银行担保,为防止汤延刚在还清借款前将车辆变卖、转移、汤延刚将车挂靠在被告华源公司名下。戊车牵引车、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投有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戊车牵引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间内。张建杰驾驶的己车所有人为被告张顺利,该车牵引车、挂车均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投有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牵引车在该保险公司投有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在该保险公司投有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人民财保任县支公司投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交强险;甲车挂车在民安财保分公司投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交强险,均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经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丙车车辆估损价值为人民币68870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2680元、停车费3000元、施救费2880元、交通费1790元,共计人民币7914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估价鉴定结论书、发票、保险单,被告华源公司提供的购车合同、汽车销售担保合同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