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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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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欣、韩盼盼、韩喜顺、刘吉芬与被告汤延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841号 原告吕淑欣,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喜顺,男,193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杏芬,女,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建军,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

(2013)安民初字第00841号

原告吕淑欣,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喜顺,男,193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杏芬,女,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建军,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延刚,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风海,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邯郸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路北侧马庄村南,组织代码:79844361-9。

委托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组织代码:5781539-0。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顺利,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130604197507232118。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组织代码79844742-5。

代表人王继军,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戚文井,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市永安通货运车队,住所地昭阳区元宝路停车场地。组织代码:62271707-3。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车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长安飞北二环东路68号。

代表人王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吕淑欣、韩盼盼、韩喜顺、刘吉芬与被告汤延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张顺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戚文井、云南省昭通市永安交通货运车队(以下简称昭通永安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欣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建军、被告汤延刚委托代理人郭凤海、华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宜、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亮、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飞、被告戚文井和昭通永安货运车队委托代理人赵强、被告中国财保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顺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淑欣、韩盼盼、韩喜顺、刘杏芬诉称,2013年1月24日10时40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公路490公里加600米东半幅处,被告戚文井驾驶庚车与被告张建杰驾驶的己车追尾相撞,造成庚车驾驶人被告戚文井和乘车人李正林两人挤压在自己的车内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安阳大队认定:被告戚文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建杰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己车乘车人田永、冀F89128冀A36F8挂车(以下简称甲车)的乘车人韩建永、冀DJ8431冀DQ722挂车(以下简称辛车)驾驶人尚新广、冀DB5397冀D1J52挂车乘车人苏文喜、冀ADP120(以下简称未车)乘车人张向阳先后营救庚车受伤人员时,10时50分被告冯爱锋驾驶戊车撞上已经发生事故的庚车左后尾部,在庚车驾驶室左侧参与救人的韩建永、尚新广、田永、苏文喜、张向阳四散躲避、接着与辛车驾驶室左侧刮擦,后撞上程寿强驾驶的津AJ2160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丙车)尾部和被告王香贞驾驶的丁车尾部,推着丙车撞到许超驾驶的甲车尾部和赵军辉驾驶的冀F93098/冀EZ21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以下简称己车)左侧,并将在路面救人的韩建永撞到丁车的后轮下,造成韩建永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安阳大队认定:被告冯爱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顺利司机张建杰驾车在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韩建永无责任。因该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戚文井发生的交通事故继发引起的,故被告戚文井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应承担次要责任,韩建永无责任。四原告要求戊车、己车、庚车三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上述事故车辆所投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韩建永被戊车撞到丁车车底,故四原告要求丁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四原告要求被告冯爱锋、戚文井、张顺利、华源公司、昭通永安货运车队共同赔偿。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丧葬费1710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931.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8000元等共计人民币536935.74元。

被告汤延刚辩称,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予以赔偿。

被告华源公司辩称,2010年7月30日,被告汤延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戊车,登记在我处,同日提车。根据《物权法》规定及公安部机动车确认所有权的复函规定,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手段,并非所有权转移依据,从2010年7月30日起该车的所有权归汤延刚,由其控制该车,我公司也没有从中获利,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辩称,根据责任认定,此事故为第二次撞击所致,死者韩建永是甲车乘客,原告的损失在计算时应扣除乙、丙、丁、庚、辛车的无责任险部分,此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判决时应予考虑,根据保险合同,所有损失应在主车保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责任。

被告张顺利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辩称意见与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意见相同。

被告戚文井、昭通永安货运车队辩称,戚文井与车队均不是庚车的实际车主,我们不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在受害人韩建永实施救助中,我们也不是受益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保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辩称,丁车在我公司投保,但丁车在该事故中无责,故我方只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按各赔偿义务人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预留其他被侵权人的数额,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