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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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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才诉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刘聚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农民。 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才诉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3年7月8

(2013)安民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刘聚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农民。

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才诉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刘聚才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