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85-1号 原告李素敏,女。 被告袁全立,男。 被告张红娟,女。 被告张延宏,男。 被告田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敏诉被告袁全立、张红娟、张延宏、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全立、张红娟、张延宏、田红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袁全立、张红娟、张延宏、田红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二、依法对担保人樊合强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0701039805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