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李金贵要求宣告李海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金贵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海琴于1989年3月20日结婚,婚后被申请人因精神失常,于2007年10月7日从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经多方寻找,在安阳电视台播发,派出所出示寻人启事,都没有着落。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七年之久,特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海琴死亡。 经查,申请人李金贵与李海琴于1989年3月20日结婚,2007年10月7日李海琴离家出走,2008年1月8日,李金贵向安阳县公安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海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海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贵申请宣告李海琴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海琴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