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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会与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张玉会,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振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玉会与被告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永红适

(2013)安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张玉会,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振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玉会与被告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海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会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8日被告以给工地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9000元,言明春节过后即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海平偿还原告张玉会借款1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被告孙海平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手机号码18272590899给原告手机号码15137254317发短信内容为:“我说给你就一定给你,你可以等到年底看看啊!就算给不完你,我也会给你一部分的。到时候你再告我也不迟,何必互相为难,现在我没钱,就算是告,我也无能为力。”2012年11月6日该手机号码又给原告手机发短信内容为“我在郑州,春节前给你”。原告庭审时又播放一段电话录音,据此主张被告孙海平曾向其借款19000元。根据原告申请,本院曾到安阳市移动公司查询手机号码18272590899、13673305722、15203723305的机主信息,但移动公司不予配合无法查询。经本院打电话核实情况18272590899号码打通后是一位刘姓女士,其表示不认识孙海平,该电话号码是其不久前从移动公司购买;13673305722、15203723305均已停机。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玉会提供的手机短信、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明孙海平向其借款19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玉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