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707号 原告郝幸福,1962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幸福诉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郝幸福负担。 审判员 耿新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