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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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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 、王金鱼、王书彬与焦建光、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97号 原告张春雷,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金鱼,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书彬,男,200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春雷,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金鱼,女

(2013)安民初字第00997号

原告春雷,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金鱼,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书彬,男,200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春雷,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金鱼,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焦建光,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新,女,成年,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赵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雷、王金鱼、王书彬与被告焦建光、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雷、王金鱼、王书彬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雷、王金鱼、王书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张春雷、王金鱼、王书彬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岭

审 判 员  马长军

人民陪审员  田树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