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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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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121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2013)安民初字第02121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