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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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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林与许五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柏民初字第9号 原告张福林,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五州,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许五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

(2013)安柏民初字第9号

原告福林,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五州,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林与被告许五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