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988号 原告李明军,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雷刚,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史拥军,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与被告魏雷刚、史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军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