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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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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60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杜某某,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

(2013)安民初字第01602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杜某某,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伏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