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柏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王根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连平,男,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明与被告郭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根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 |
(2012)安柏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王根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连平,男,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明与被告郭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根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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