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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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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明与郭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柏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王根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连平,男,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明与被告郭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安柏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王根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连平,男,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明与被告郭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根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