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尚某某,女,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