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尚某某,女,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

(2013)安民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尚某某,女,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