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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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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陈恩银、张德新、张道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金初字第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恩银,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德新,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道运,男,1954年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金初字第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恩银,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德新,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道运,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陈恩银张德新、张道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要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黄丛桥涉嫌挪用公款案的判决结果为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陈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