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清兵,男,1953年6月,汉族。
法定代表人熊建斌,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明,该服务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世平,该服务中心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兵与被告罗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清兵负担。
审 判 长 陈长春
审 判 员 陈玛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