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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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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芳与被告徐乐妍、徐继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56号 原告张永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乐妍,女,汉族。 被告徐继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诉被告徐乐妍、徐继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56号

原告张永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乐妍,女,汉族。

被告徐继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诉被告徐乐妍、徐继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