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56号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乐妍,女,汉族。 被告徐继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诉被告徐乐妍、徐继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