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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