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少民初字第00009-1号 原告张子涵,女。 被告冯新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涵诉被告冯新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N2251中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N2251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