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73-1号 原告廖月,女。 被告肖利军,男。 被告吴玉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月诉被告肖利军、吴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肖利军、吴玉娟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肖利军、吴玉娟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担保人廖月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150100810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