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39-1号 原告单松,男。 原告陈巧琴,女。 原告单义博,男。 法定代理人单胜利,男。 被告张银虎,男。 被告许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松、陈巧琴、单义博诉被告张银虎、许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0107P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0107P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依法对担保人辛利刚所有的豫AG92P6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