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67-1号 原告刘贝,男。 被告洪先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贝诉被告洪先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贝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先福所有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洪先福所有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二、依法对担保人刘贝所有的豫AA206L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