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33-1号 原告连金全,男。 被告卢俊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金全诉被告卢俊生、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J585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J585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